【导语】:2023年南京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在宁无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要求及申请注意事项来看正文。
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为在宁无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或《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单身无住房)》;
2.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5周岁以下个人还需提供在南京累计缴纳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单身)》;
2.在南京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提供自开具购房证明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三)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证明》;
2.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
转让要求:南京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规定年先后可申请上市转让,本市户籍五年,外市户籍八年。
转让年限:
①本市户籍及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申请上市转让;
②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上市转让。
转让情况:
①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转让时,申购人可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市场价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届时上市指导价,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
②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取得的收益按照申购人和公有权人各自持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注意事项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须在选房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动办理好实物配租合同解约和租赁补贴停止领取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资格。
(二)本项目签订两方合同,其中甲方(卖方)为壹城,乙方(买方)为申购人。甲方负责履行销售实施、前期物业、房屋交付、大产权办理等工作,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权人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三)申购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四)申购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等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关流程依据合同执行。
(五)本次试点供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同步发布政策问答,问答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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