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房公积金再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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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小编给大家汇总一下新增的细则有哪些吧。

  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1.单位缴存登记

  《细则》中第四条: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细则》中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3.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细则》中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证明材料取消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细则》中第十一条:

  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5.住房公积金补缴

  《细则》中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增加“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

  6.经办人身份证

  《细则》第二十六条:

  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提供身份证到各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也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

  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1.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细则》中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2.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细则》中第六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预售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领取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针对公积金贷款,设置不同优惠条件或付款方式,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3.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细则》中第七条第一款: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细则》中第七条第五款: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细则》中第七条第八款:

  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细则》中第七条第九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4.贷款期限

  《细则》中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5.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细则》中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1.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中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2)首付款发票;

  (3)身份证原件;

  (4)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5)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预售(现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异地购房提取

  《细则》中第十条:

  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3.还贷类提取

  《细则》中第十三条:

  委托还贷包括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

  4.租房类提取

  《细则》中第二十六条:

  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5.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

  《细则》中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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