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开发商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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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什么样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呢?

1、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

该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奖励或租赁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

2、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在车位、车库权属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实践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房套数的,车主只能购买或附加一个车位;如果车位数量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房套数,业主可以再购买一个车位或附加一个车位。

此外,物业公司利用社区公共道路和场地改建停车场属于改变共用部位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应当经投专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和投非专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是否应当缴纳停车费,如何缴纳以及如何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共用停车位的运营和使用,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以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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