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费的装修费,租赁结束后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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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是现在很多工作者的现状,出于归家情节,选择定居工作地的也不多,租房就成了首选。但是为了能有个家的归属感,即便不是自己的房子,也希望有些许属于自己的装修风格,所以不少租客也会选择自费装修房屋,然而对于租客自费装修的房子,租赁结束后会有补偿吗?

根据合同法有以下相关规定情况:

1.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4.    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是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综上可得,在装修前做好和出租人的充分商洽,对于房屋增值的装修即便在租赁结束后,增值价值依然存在的,承租人是可以向出租人索求赔偿的呢,所以在决定装修前除了做到沟通,不要忘记加注合约约定,才能更好的保证权益,毕竟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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