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在去年11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废止。
开始执行的这一新规,落实《民法典》要求,首次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新规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相比,规定范围从原来的“房地产”扩展为了“不动产”,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都明确了登记规则。
按照上海服务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部署,新规首次提出,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在受理登记时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一体化。同时要压缩办理时限,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等具体的办结要求。
新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等特殊情形等都作了细化规定,突出上海地方特色,为操作实践提供了支撑。
修订的新规承继了原《技术规定》的体例,将“文件登记”调整为与不动产权利有关事项的记载。按照总则、一般规定、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与不动产权利有关事项的记载、特别规定、附则的逻辑顺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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