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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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口头约定不如书面协议有效力,而书面协议又常常涉及金钱交易,而这个过程中,就衍生出了很多的名词,如“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等等,我们都知道中华汉语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谓谬之千里,那么,这几个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呢?可要仔细看看,以免掉入坑里。

 

1.   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需要签订协议。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一般为交易双方履行合同前预先交付,履行合同后,抵做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可约束交易双方,一旦某方反悔,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双倍赔付。

 

2.   订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也就是说,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旦交付订金一方主张“定金”的权利时,法院是不支持的,

一般来说,订金可看做交付预付款。付订金方不履行合同,无法要回订金,收订金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订金仅可作为一种赔偿金,是没有很大的约束力的。

 

3.   押金

押金,有时候也称保证金,是一方将一定金额存放在另一方,来保证自己不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如果损害了,就以此金额赔偿,如果合同到期,对方则需退还押金。

押金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后交付,只是作为一种质押的手段,而数额则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4.   意向金

意向金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

但意向金并不是直接交付给卖方来“意思意思”,它是存放在中间环节的,一般为中介公司。如果双方同意各自的条件,达成交易,那么中介方就会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这时意向金就变成了定金,拥有了定金的效力。

如果意向金还没有转化为定金时,这个时间段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双方都不涉及任何违约责任,而这期间支付方也可以随时拿回意向金。

类比来讲,意向金就像你把钱放在一个朋友那里,让他帮你代买某件物品,没买之前自然可以随时通知他不买了,把钱拿回来,但一旦你同意买了,签了合同,他帮你支付了,那这时这些钱就变成定金了,双方违约就都要付相应的责任。

 

所以说,在房地产交易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内容,搞清楚各个名词的意义,然后再签订合同,以免被某些人玩“文字游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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