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登记害人害己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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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2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类别与事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车之鉴”——典型案例

  在实务中,有些人在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下仍然选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最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例一:女婿盗卖岳母房产,构成盗窃获刑四年

  2010年5月,女婿徐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并请他人假扮岳母林某,将属于林某的一套房屋转卖并过户给第三人。2018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伪造材料,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暗中盗卖他人房屋,造成林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丧失,且财务损失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现金二十万三千元。

  案例二:骗领10套房产并抵押贷款,合谋诈骗共同获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杨某伪造XXX苑安置房产权登记所需相关材料,伙同何某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申领了10套XXX苑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之后,杨某、何某以上述10套房产分别向个人及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利息及个人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杨某系主犯,何某系从犯。判决如下:1、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3、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退赃人民币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对杨某、何某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杨某、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获刑二年

  2015年1月,吴某委托万某办理XX综合大厦房产大证,向万某交付办证需要的若干资料。5月,万某持相关资料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XX综合大厦房产证,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初始登记。后经核实,申请产权登记所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系虚假文件,所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登记所盖XX公司印章系伪造印章。法院判定吴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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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骗取登记行为的目的、手段等,可能触犯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80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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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31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发生下列行为的计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对房地产自然状况或权属变化的记录,每一处不动产的每一次申请、提交材料的过程均会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所以,一切造假行为都会被记录,都将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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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此衷心提醒:违法之行不可有,守法之心不可无,切勿贪图不义之财,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于此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能保管好自己的不动产权证,提高警惕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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