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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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需具备哪些条件?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有合法的房产证件或房屋权属证明;

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实;

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实;

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实;

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不具备房产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

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

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出租方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

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

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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